湖南友帮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邹旦与被告湖南友帮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湘0102民初6740号
原告邹旦。
被告湖南友帮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盛旺。
原告邹旦与被告湖南友帮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帮世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旦,被告友帮世纪的委托代理人***、盛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旦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友帮世纪支付竣工图制作费7300元;2、利息1387元(7300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延迟履行期间,即7300元×贷款年利率6%×(1+50%)÷360×760)。
被告友帮世纪辩称:对于**主张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无异议,系实际发生。关于利息,双方无约定,不应得到支付。
查明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举证、质证等情况,本院确定如下事实:
**于2016年1月1日至5月1日为友帮世纪制作友阿黄金一层至六层的竣工图纸,约定交图时付清所有款项。2016年1月5日、2016年5月1日,友帮世纪的工作人员***两次对**的竣工图纸予以签收确认,最终确认竣工图纸的总金额为14600元。2017年8月2日,友帮世纪向邹旦支付7300元。
判决结果和理由
一、被告湖南友帮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邹旦支付竣工图制作费7300元;
二、驳回原告邹旦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限被湖南友帮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未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湖南友帮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依
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