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22执8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晖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万载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江西硕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万载县。
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执行的江西恒晖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硕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922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硕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硕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江西恒晖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8125000元。案件受理费60716元、案件执行费68329元,由被执行人***、江西硕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小组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履行能力,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情况。申请执行人江西恒晖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案先终结执行,待时机成熟后恢复执行,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21)赣0922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