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晖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恒晖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922民初1504号 原告:江西恒晖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康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江西硕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恒晖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恒晖大公司)与被告***、***、江西硕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硕升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如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恒晖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硕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晖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大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6000000元整;2、***、******大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利息及违约金[从2017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大公司支付为实现以上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00元;4、硕升公司对上述三项***、***应***大公司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案件受理费由***、***、硕升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0日,恒晖大公司为甲方(转让方),***为乙方(受让方),***为丙方(付款方),硕升公司为**(连带保证方),四方共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硕升公司25%的股权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壹仟壹佰陆拾伍万元整(¥11650000.00);股权转让款支付: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年利率按6%,本金以人民币壹仟壹佰陆拾伍万元整(¥11650000.00)来计算,逐年分期支付;保证条款:**自愿为乙方的股权转让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自丙方最后一笔支付甲方股权转让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保证担保范围包括股权转让款、利息、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和差旅费);违约责任:如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或利息,除应承担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和差旅费)外,还应按照下列方式赔偿甲方损失,《股权转让协议》还就协议的变更与解除、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协议的生效及其他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恒晖大公司和***就股权转让事项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其后,***、***、硕升公司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履行付款义务,至今尚未***大公司支付任何股权转让款。故恒晖大公司提起诉讼。 ***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硕升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8日,硕升公司作出一份股东会决议,内容为“江西恒晖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我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在会议室召开了股东大会,大会应到3人,实到3人,大会经过认真研究,充分讨论,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作出以下承诺:同意为***向江西恒晖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人民币壹仟壹佰陆拾伍万元整股权转让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最终以四方签订的《内部股权转让协议》为准,同时我公司郑重作出承诺,若***不能按期归还你方的股权转让款和利息,我公司愿无条件代偿并承担你方因实现债权所花费的一切费用,我公司全体股东无任何异议。本决议符合我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所有股东表决均为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均为本人亲笔。”该决议内容尾部“股东(签字或**)”有***、***签名捺印。 2016年3月10日,恒晖大公司(甲方、转让方)与***(乙方、受让方)、***(丙方、付款方)、硕升公司(**、连带担保方)签订一份《内部股权转让协议》,约定:1、江西硕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升公司”)是由甲乙双方和***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硕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RMB10,000,000.00),法定代表人为***;2、其中甲方对硕升公司的出资额为贰佰伍拾万人民币,持股比例为25%;3、其中乙方对硕升公司的出资额为***拾万人民币,持股比例为55%;现甲乙丙丁四方就甲方将持有的硕升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的事宜,经友好协商,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硕升公司章程的规定,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股权的转让1、甲方自愿将其持有的硕升公司25%的股权转让给乙方;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甲方转让的硕升公司25%股权;3、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壹仟壹佰陆拾伍万元整(RMB11,650,000.00)(简称“股权转让款”,下同);4、甲方同意,由**的实际持股人丙方支付该股权转让款,乙方不承担支付义务。5、甲方向乙方保证其是所转让股权的真实持有人,并拥有完全的处分权。6、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受硕升公司80%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7、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就硕升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名称或份额进行变更。8、甲、乙双方的股权转让已征得硕升公司其他全部股东的同意。第二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年利率按6%,本金以人民币壹仟壹佰陆拾伍万元整(11,650,000.00)来计算,丙方的还款计划详见如下:备注:以下数据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元。 还款时间 本金 还款金额 未还本金 累计利息 2016年底 11,650,000.00 1,000,000.00 10,650,000.00 600,000.00 2017年底 10,650,000.00 2,000,000.00 8,650,000.00 1,140,000.00 2018年底 8,650,000.00 3,000,000.00 5,650,000.00 1,560,000.00 2019年底 5,650,000.00 3,000,000.00 2,650,000.00 1,800,000.00 2020年底 2,650,000.00 2,650,000.00 0 1,860,000.00 2021年底 0 1,860,000.00 0 0 说明:本金1165万元中的165万元甲方同意免计利息,利息未计入。 2、本协议约定丙方承担全部付款义务,乙方和**的法定代表人不承担任何责任。3、***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之1约定的还款金额进行还款,***双方协商,每年最低还款金额不低于约定还款金额的70%,差额部分按6%计息。丙方保证在2021年底前全部付清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在此期间未能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则按本协议第五条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公司经营的不可预见性,甲方同意,在2021年底前,甲方不会同意采用诉讼等法律手段向丙方、**主***。第四条保证条款**自愿为乙方的股权转让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自丙方最后一笔支付甲方股权转让款期限届满日次日起两年止。保证担保范围包括股权转让款、利息、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和差旅费)。第五条违约责任1、***逾期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或利息,除应承担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外,还应按下列方式赔偿甲方损失:逾期还款期限在30日以内的部分,按逾期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二(2‰)的比例赔偿甲方的损失;超过30日以上的部分,按逾期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二点五(2.5‰)的比例赔偿甲方损失。前款约定的违约金损失赔偿比例,系甲丙双方根据各种因素综合确定。在主张该违约金时,甲方无需对损失另行举证,同时甲丙双方均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调整请求权。2、违约方在支付了违约金后,守约方仍然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至今未按约支付2018年底之前应付的股权转让款6000000元[备注:2016、2017、2018年底分别应付股权转让款1000000元、2000000元、3000000元,合计6000000元],亦未按约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2019年6月22日,恒晖大公司与江西康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江西康乐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一审阶段),律师代理费为60000元。***大公司向该律师事务所支付60000元。 硕升公司系于2012年4月24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0000元,经营范围为牲畜饲养、家禽饲养、谷物种植、蔬菜及园艺作物种植、***种和育苗,农产品初加工、批发、销售,技术研发,技术培训,至今有过多次登记变更(包括投资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主要人员变更等等),其中2015年2月5日,投资人由***(占20%)、***(占80%)变更为***(占20%)、***(占55%)、恒晖大公司(占25%);2016年3月10日,投资人***(占20%)、***(占55%)、恒晖大公司(占25%)变更为***(占20%)、***(占80%)。 上述事实,有恒晖大公司当庭陈述以及恒晖大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工商登记信息表、内部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委托代理合同、江西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律师代理费支付凭证为证据证明,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七十一条本院认为,恒晖大公司与***、***、硕升公司签订的《内部股权转让协议》,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依法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时成立,并且该合同不存在法律所规定的无效、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情形,依法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该转让协议明确约定股权转让价款由***支付,股权受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应视为合同义务的转让,在此情形下,恒晖大公司有权要求***支付已到期的股权转让款6000000元。故对恒晖大公司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6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该转让协议除对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期间、支付金额、计息标准作出约定,另对逾期支付股权对价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现***未能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股权转让对价,转让人恒晖大公司要求***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和违约金。但双方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数额明显过高,诉讼中恒晖大公司调整对利息和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式和计算标准,即到期应付的股权转让款分段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和违约金,未加重债务人的负担,亦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故本院对恒晖大公司要求***支付到期应付的股权转让款分段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但是,本案还应注意到以下两个问题,其一,保证人硕升公司与债权人恒晖大公司约定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支付股权转让款期限即2021年底届满日次日起满两年止,硕升公司应否提前承担保证责任?本院确定应当。理由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应于2016、2017、2018年底分别应付股权转让款1000000元、2000000元、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但是至今分文未付,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明显构成预期违约,恒晖大公司有权要求***支付已到期的6000000元股权转让款及其相应利息和违约金,以及尚未到期的5650000元股权转让款(其中1650000元股权转让款免计利息)及相应利息等,本次诉讼恒晖大公司仅请求***支付已到期的6000000元股权转让款及其相应利息和违约金,属于其合法行使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2、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依据保证的从属性,在构成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对主合同的请求权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提前行使,则债权人当然可以随主权利的行使而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3、设立担保制度的目的之一便是弥补主债务人履行能力,保障债权的实现。如果在债务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等到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才能向保证人主***,则可能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及维权风险,从而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设立的根本宗旨。其二,恒晖大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60000元,因当事人在案涉《内部股权转让协议》第五条第二项有明确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该60000元亦符合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西硕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恒晖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1000000元及该款从2017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和违约金。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恒晖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2000000元及该款从2018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和违约金。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恒晖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3000000元及该款从2019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和违约金。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恒晖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垫付的律师代理费6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被告江西硕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六、驳回原告江西恒晖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590元,由被告***、江西硕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务人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审 判 长  **如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武 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