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晖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恒晖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22执10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晖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西硕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恒晖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硕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硕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并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硕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西恒晖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案款613459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8073元。但被执行人***、江西硕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强制执行3726元,尚未执行6134590元。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硕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车辆粤B×××××、粤B×××××并委托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查封,但该车辆无法实质扣押。现向申请执行人江西恒晖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江西恒晖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