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晖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三兴镇国家现代(有机)农业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09106652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区,现住江西省万载县。
被执行人:江西宜万佳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57875763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晖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宜万佳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赣09民初228号民事判决由万载县人民法院执行。
万载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航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