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81民初6761号
原告:湖南润丰达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
法定代表人:向阳葵,总经理。
被告:江西恒晖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载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湖南润丰达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恒晖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恒晖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润丰达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恒晖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润丰达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西恒晖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6元,减半收取708元,由湖南润丰达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寻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