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224执2280号
申请执行人泰来县腾达装潢材料商店,住所地泰来县卫星街五委8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泰来县。
泰来县腾达装潢材料商店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224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泰来县腾达装潢材料商店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泰来县腾达装潢材料商店人民币15,426.00元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泰来县腾达装潢材料商店也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21)黑0224执22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泰来县腾达装潢材料商店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泰来县腾达装潢材料商店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泰来县腾达装潢材料商店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陶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