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来县腾达装潢材料商店

泰来县腾达装潢材料商店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224执1371号 申请执行人:泰来县腾达装潢材料商店,经营场所泰来县泰来镇。 投资人:***,女,196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泰来县泰来镇。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泰来县克利镇。 本院在执泰来县腾达装潢材料商店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