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224执1371号
申请执行人:泰来县腾达装潢材料商店,经营场所泰来县泰来镇。
投资人:***,女,196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泰来县泰来镇。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泰来县克利镇。
本院在执泰来县腾达装潢材料商店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