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24民初2281号
原告:泰来县腾达装潢材料商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泰来县。
经营者:***,女,1961年3月7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来县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8月6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
原告泰来县腾达装潢材料商店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泰来县腾达装潢材料商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来县腾达装潢材料商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