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224民初523号
原告泰来县腾达装潢材料商店,住所地泰来县卫星街五委**。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来县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泰来县,现下落不明。
原告泰来县腾达装潢材料商店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来县腾达装潢材料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尚欠货款14699.00元。事实和理由:2009年10月13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价值18699.00元的装潢材料,后给付
4000.00元,余款14699.00元一直未能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以上诉讼请求。
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亦未答辩和举证。
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出示了如下证据:
1、欠据和合同书各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其货款14699.00元。2、泰来县克利镇新胜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2010年11月外出务工,现无法取得联系。
经审查,以上证据具备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出庭质证,应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应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9年10月13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装潢材料,价值
18699.00元,当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据和合同书等,当时双方约定当年12月末给付此款。后被告于2010年2月8日被告给付原告4000.00元,其余款项未能给付。2010年11月,被告离家外出打工,现无法联系。现原告诉讼来院,请求支持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赊购装潢材料的事实有庭审中原告出示的欠据予以证明,可以认定原、被告间买卖事实成立。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同时认为,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泰来县腾达装潢材料商店尚欠货款1469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00元和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泰来县腾达装潢材料商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期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逾期申请执行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刘 晖
人民陪审员 金 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贾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