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来县腾达装潢材料商店

泰来县腾达装潢材料商店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224民初521号 原告泰来县腾达装潢材料商店,住所地泰来县卫星街五委8组。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来县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泰来县,现下落不明。 原告泰来县腾达装潢材料商店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来县腾达装潢材料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尚欠货款6181.00元。事实和理由:2008年5月23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价值6181.00元的装潢材料,该款一直未能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以上诉讼请求。 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亦未答辩和举证。 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出示了如下证据: 1、欠据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其货款6181.00元。2、泰来县克利镇新胜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2011年3月外出务工,现无法取得联系。 经审查,原告举证的欠据中,欠款金额3900.00元后有用其他笔迹书写的“+2281”(元),且原告承认被告在该欠据中签名时不包括此笔欠款,故对该欠款数额不予认定,其他证据具备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应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8年5月23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装潢材料,价值 3900.00元,当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据,当时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后被告于2011年3月离家外出打工,现无法联系。现原告诉讼来院,请求支持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赊购装潢材料的事实有庭审中原告出示的欠据予以证明,可以认定原、被告间买卖事实成立。但欠据中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同时认为,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泰来县腾达装潢材料商店尚欠货款3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和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泰来县腾达装潢材料商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期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逾期申请执行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刘 晖 人民陪审员 金 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贾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