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执197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南剑自动化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锦海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南剑自动化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锦海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南剑自动化门业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效力的(2018)陕0112民初141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0654元,本院已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南剑自动化门业有限公司自愿与被执行人陕西锦海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112执19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