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南剑自动化门业有限公司

陕西宏源石材有限公司与陕西南剑自动化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page{margin-right:2.6cm;margin-top:3.7cm;margin-bottom:1.75cm} P{margin-bottom:0.21cm;direction:ltr;color:#000000;text-align:justify;widows:0;orphans:0} P.western{font-family:”TimesNewRoman”,serif;font-size:10pt;so-language:en-US} P.cjk{font-family:”**”,”SimSun”;font-size:10pt;so-language:zh-CN} P.ctl{font-family:”TimesNewRoman”,serif;font-size:10pt;so-language:ar-SA}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9)陕0112执恢459号 陕西宏源石材有限公司、陕西南剑自动化门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源石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111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陕西南剑自动化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南剑自动化门业有限公司支付案款24631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南剑自动化门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后本院依法扣划其银行账户存款249737元,扣除本案执行费3427元,剩余案款24631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第(1)**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南剑自动化门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