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民申21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南剑自动化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红旗村村口红旗北工站临街商铺***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宏源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西段38号华夏物流市场石材区C区*排*****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陕西南剑自动化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宏源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4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剑公司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所供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申请人明显违约。2、《石材提料单》与《结算单》证明了被申请人存在延期交付的违约事实,我公司提交的催货短信更加印证了其确实存在延期交付的违约事实。3、《石材提料单》与《结算单》,两者数量严重不符,多出来的部分就是我公司一直主张的已退货部分和因质量问题不合格而要求宏源公司退场部分,原审认定了被申请人违约,却未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以偏概全,判决有失公平,明显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请人主张其有新证据证明所供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申请再审期间,主审法官询问是否有新证据提交,申请人表示没有新证据提交,故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被申请人主张《石材提料单》与《结算单》可以证明产品质量的问题,该两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被申请人所供石材有质量问题,故原审以举证不能驳回申请人的反诉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南剑自动化门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马 萍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