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6民初6462号
原告陕西南剑自动化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陕西地方电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南剑自动化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地方电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南剑自动化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120元。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