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陕西南剑自动化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红旗村村口红旗北工站临街商铺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50957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万花生态农业庄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户县太平家佛堂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南剑自动化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万花生态农业庄园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南剑自动化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南剑自动化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2251元,剩余225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