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金鼎鼎盛电梯有限公司

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平分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民初3002号 原告: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87251064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平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MA35F35415。 负责人:***。 被告: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黄家洲移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065396181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昌江区西山路东侧恒远君庭1栋1号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314631403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平分公司、被告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盛电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肖 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