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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1、**2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0民终9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1,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未央区,现住甘肃省庆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2,住甘肃省庆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广场路68号商品楼352号。 原审被告:**2,住甘肃省泾川县。 原审被告:****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东墅一品6号楼1-2-3室。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1因与被上诉人**1、**2、**、**2、****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西峰区人民法院(2019)甘1002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1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1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3971元,减半收取1986元,由上诉人**1负担。剩余1985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文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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