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宁0381民初1036号
原告:****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古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8年11月生于甘肃省环县,汉族,***化,个体工商户,住甘肃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皓杰,男,1982年10月生于甘肃省环县,汉族,***化,个体工商户,住甘肃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马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青铜峡市大坝镇西佛寺,住所地青铜峡市。
负责人:***,该寺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韩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皓杰、青铜峡市大坝镇西佛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以证实工程量的证据欠缺,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900元。
审 判 长 **发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新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