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青铜峡赛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宁0381执1116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青铜峡赛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青铜峡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东墅一品6号楼1-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宁夏青铜峡赛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宁夏青铜峡赛马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价款45060元、违约金57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80元、申请费627元。经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不详,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