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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青铜峡赛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宁0381执1116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青铜峡赛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青铜峡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东墅一品6号楼1-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宁夏青铜峡赛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宁夏青铜峡赛马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价款45060元、违约金57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80元、申请费627元。经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不详,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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