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7民初593号之一
原告:***,男,195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公民身份号码430************415。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385。
被告:佛山市****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花地湾雍景豪园雍景商城A座20号商铺首层(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L0821921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和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十里银滩**保利银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MA4WE4N66J。
法定代表人:**1。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追加阳江和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计8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梁 敏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