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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与***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民初38429号之一 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汉大道**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彬,系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国展购物公园写字楼**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6月22日,住广西灌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30元减半收取181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