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民初38429号之一
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汉大道**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彬,系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国展购物公园写字楼**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6月22日,住广西灌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30元减半收取181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