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481民初2104号
原告:***,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市。
原告:**,女,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市。
原告:兵秀学,女,1972年3月6日出生,彝族,住广西**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市大中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骏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市。系该局职工。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养护中心,,住所地**市北环大道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女,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市。系该中心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系该中心职工。
被告:**市筋竹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市筋竹镇筋竹街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盘日昌,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市。
第三人:***,女,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市。
原告***、**、兵秀学诉被告**市交通运输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养护中心、第三人盘日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追加了**市筋竹镇人民政府为本案被告。原告***、**、兵秀学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兵秀学撤诉,属于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兵秀学撤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251元,减半收取2625.5元,由原告***、**、兵秀学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温 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