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雄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悍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正赢云计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5民初21129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悍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正赢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珂,男。 原告上海悍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悍信公司)诉被告河南正赢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赢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受理,被告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悍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正赢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悍信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8,560元(以下币种相同);二、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4月8日起按照每日300元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书》,约定被告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良乐路森蓝环保(上海)有限公司新厂区弱电系统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按约完工并交付使用。系争工程的结算价为173,260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114,700元,尚欠58,560元至今未付,经多次催讨,未果,故涉讼。 被告正赢云公司辩称,双方对系争工程未最终结算,对欠付款项不予认可。因未结算,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反诉原告正赢云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请求:一、判令反诉被告支付自2017年9月23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的逾期竣工违约金19万元;二、反诉费由反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1日,反诉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书》,约定反诉原告将系争工程发包给反诉被告施工。合同约定于2017年9月17日前完工,反诉被告未按期完工,现反诉原告仅主张截止至2018年3月31日的逾期竣工违约金。 反诉被告悍信公司反诉辩称,因反诉原告配套项目及建材未及时提供,不断增加工程量并变更设计,致使工期顺延。未按约完工责任不在反诉被告。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1日,悍信公司(乙方)与正赢云公司(甲方)签订《施工合同书》,约定甲方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良乐路森蓝环保(上海)有限公司新厂区弱电系统工程发包给乙方。合同第二条约定,2017年9月17日前完工。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可相应顺延:2.1因甲方配套项目原因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乙方停工。2.2项目量变化或设计变更。第五条约定,乙方人员、工器具入场后6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30%即4.35万元,布线完成,初验合格后4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20%即2.9万元;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甲方内部初验合格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20%即2.9万元;项目完工验收合格9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35万元;系统正常运行365日,无遗留问题,甲方支付1万元。第六条约定,项目未交付甲方使用前,甲方人员擅自运用造成设备损坏时,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不能及时按合同付工程款给乙方,按300元/日计支付违约金。项目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乙方负责无条件返工,并承担相应费用;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期完成或超过工期大于5日后,造成项目逾期,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1,000元/日计。2017年8月21日,悍信公司开工,完工后交付使用。2017年8月30日,正赢云公司支付工程款43,500元,2017年10月1日支付26,200元,2018年10月1日支付45,000元,上述共计支付1147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系争工程结算价为173,260元。 本院认为,悍信公司与正赢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约履行。悍信公司完工并交付使用,正赢云公司理应按约支付工程款。现双方一致确认系争工程结算价为173,260元,扣除正赢云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114,700元,还应支付58,560元。因正赢云未按约付款,理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根据每日300元标准支付违约金,正赢云公司认为标准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本院综合考虑到悍信公司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4月8日起主张违约金、悍信公司的实际损失、正赢云公司的过错程度等,将违约金标准酌定为按照每日200元标准计算。针对反诉,悍信公司抗辩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7年8月31日,因工地强电施工一名工人死亡,正赢云公司通知停工。2017年9月21日,正赢云公司增加工程量。2017年10月11日,正赢云公司没有根据施工需要提供空气开关。2017年10月13日,悍信公司催促正赢云公司提供材料。2017年10月17日,正赢云公司增加工程量。2017年10月26日,正赢云公司增加10个监控的工程量。2017年11月11日,悍信公司催促正赢云公司提供完工所需材料。2017年12月22日,正赢云公司增加监控的增项部分。正赢云公司对上述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根据合同约定,因正赢云公司配套项目原因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停工,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工期可相应顺延。现正赢云公司无证据证明系悍信公司原因造成系争工程工期顺延,故对正赢云公司要求悍信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9万元的反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正赢云计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悍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8,560元; 二、被告河南正赢云计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悍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2020年4月8日起按照每日200元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驳回反诉原告河南正赢云计算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9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95.5元,由被告河南正赢云计算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由反诉原告河南正赢云计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