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兴会科技创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会昌县邦得利光大饲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3民初2368号 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会昌县文武坝镇红旗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MA35HMT63F。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会昌县邦得利光大饲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昌县麻州镇台商创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MA35LF915L。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会昌县金源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会昌县庄埠乡禾坪下村老屋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576144269N。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庄埠乡禾坪下村老屋30号。 被告:***,女,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庄埠乡禾坪下村老屋30号,系***之妻。 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会昌县邦得利光大饲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会昌县金源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2020年12月7日,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会昌县金源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会昌县金源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3民初2368号 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会昌县文武坝镇红旗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MA35HMT63F。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会昌县邦得利光大饲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昌县麻州镇台商创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MA35LF915L。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会昌县金源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会昌县庄埠乡禾坪下村老屋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576144269N。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庄埠乡禾坪下村老屋30号。 被告:***,女,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庄埠乡禾坪下村老屋30号,系***之妻。 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会昌县邦得利光大饲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会昌县金源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2020年12月7日,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会昌县金源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会昌县金源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