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赣0733民初1911号
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MA35HMT63F,住所地:会昌县文武坝镇红旗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行政部副经理,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会昌县伟业文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589217367U,住所地:会昌县燕子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被告:李咏来,女,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妻。
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会昌县伟业文具有限公司、***、李咏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会昌县伟业文具有限公司、***、李咏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会昌县伟业文具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37000元整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收取),被告***与被告李咏来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会昌县伟业文具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计人民币3000元整,被告***与被告李咏来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4日,被告会昌县伟业文具有限公司为解决“还1日续贷”资金周转困难问题,向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贷款1000000元,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经审查后同意借款1000000元给被告会昌县伟业文具有限公司,双方(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为甲方,会昌县伟业文具有限公司为乙方)于2017年9月4日签订借款合同,主要条款约定如下:第一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第二条,借款期限及利率,自2017年9月4日起,借款以甲方拨出日为准,还款以资金到达甲方指定帐户日为准,借款期限不超过10天,从借款之日起10天以内(含10天)归还甲方资金的,乙方共支付甲方1万元利息(即每天利息1000元);以10天为一个周期,超过时间按下个周期计息;第三条第4项约定,未在10天内归还借款的,以10天为一个周期,超过时间按下个周期计息;第5项约定,本合同所约定的资金到帐日天数均包含自资金到帐日当天的本日天数,也包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等自然日;第八条争议的解泱,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两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甲方县级人民法院诉讼。乙方违约时,应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和所有其他相关费用。同日,被告***与被告李咏来出具了《连带责***书》,表示同意为此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如会昌县伟业文具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愿意用个人名下财产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履行完上述手续后,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转账给被告会昌县伟业文具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0元。被告会昌县伟业文具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后,直至2017年10月10日才支付利息37000元及归还借款本金963000元,剩余本金37000元及2017年10月11日以后的利息分文未支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尽快依合同约定还本付息,被告总是借故推延不履行,被告明显失去诚信,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会昌县伟业文具有限公司除了应继续归还本金37000元并支付利息外,还应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与被告李咏来夫妇依法对借款的本金与利息、诉讼费、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会昌县伟业文具有限公司、***、李咏来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身份证、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被告***与李咏来系夫妻关系。2.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结算业务申请书、《连带责***书》,证明(1).2017年9月4日,被告会昌县伟业文具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整,约定借期10天,利息10000元,即利息每天1000元;超期每10天为一周期,每一周期利息10000元;借款人违约,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和所有其他相关费用。原告于2017年9月5日将1000000元转到被告会昌县伟业文具有限公司的账上。(2).被告***与被告李咏来出具的《连带责***书》,表示愿意用个人名下财产对被告会昌县伟业文具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3.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证明被告于2017年10月10日通过曾梓楠的账户向原告归还了963000元的本金及37000元的利息,尚欠37000元的本金及2017年10月11日以后的利息未支付。4.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原告支付了律师费计人民币3000元,依约定应有被告承担。被告会昌县伟业文具有限公司、***、李咏来未到庭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4日,被告会昌县伟业文具有限公司以为解决企业还旧续贷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主要约定:1.会昌县伟业文具有限公司向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整;2.期限自2017年9月4日起不超过10天;3.从借款之日起10天内(含10天)归还资金的,支付1万元利息,以10天为一个周期,超过时间按下个周期计息;4.争议的解决:乙方(会昌县伟业文具有限公司)违约时,应承担甲方(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和所有其他相关费用。同日,被告会昌县伟业文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及其妻被告李咏来与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连带责***书》,《连带责***书》载明:本人愿意为会昌县伟业文具有限公司向贵公司申请短期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事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若此笔借款到期,会昌县伟业文具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借款合同约定而使贵公司发生代偿,本人及配偶愿意以名下财产承担无限连带偿还责任。次日,原告向被告会昌县伟业文具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汇入100万元。
另查明,被告会昌县伟业文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原告归还借款100万元。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工业项目投资与管理、资产管理服务、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自有房屋和设备租赁、物业管理、光伏发电。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因不具有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经营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规定: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应认定无效,故原告超越其经营范围以借贷名义向被告会昌县伟业文具有限公司发放贷款的行为应当确认为无效。故原告与被告会昌县伟业文具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与被告会昌县伟业文具有限公司明签订无效的《借款合同》,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约定的利息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对于因借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6%即月利率5‰计算。原告于2017年9月5日将100万元汇入被告会昌县伟业文具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被告会昌县伟业文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归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应先还利息再归还本金,应认定为归还了5833元利息及本金994167元。
故被告会昌县伟业文具有限公司尚欠原告5833元本金及自2017年10月11日后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之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被告***、李咏来向原告借款未提供实物担保,原告是出于对被告***、李咏来信誉担保的认可才将款项借给被告会昌县伟业文具有限公司,故被告***、李咏来对原告因主合同无效受到信赖利益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本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认为被告***、李咏来对被告会昌县伟业文具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5833元借款部分的三分之一即1944元及逾期利息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律师代理费由被告会昌县伟业文具有限公司支付及由被告***、李咏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问题。虽然原告与被告会昌县伟业文具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但双方约定争议的解决即乙方(会昌县伟业文具有限公司)违约时,应承担甲方(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和所有其他相关费用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定诚信履行。故被告会昌县伟业文具有限公司应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被告***、李咏来出具的《连带责***书》载明:本人愿意为会昌县伟业文具有限公司向贵公司申请短期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事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因原告与被告***、李咏来未约定原告为争议的解决产生的律师费由担保人被告***、李咏来负连带清偿责任,故被告***、李咏来对被告会昌县伟业文具有限公司承担的原告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会昌县伟业文具有限公司、***、李咏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自行承担未到庭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会昌县伟业文具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
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借款5833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5‰计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会昌县伟业文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支付3000元的律师代理费。
三、被告***、李咏来对被告会昌县伟业文具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5833元借款未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即1944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5‰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计506元,由被告会昌县伟业文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