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赣0733民初381号
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会昌县文武坝镇红旗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MA35HMT63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会昌县奥普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会昌县麻州镇九州村台商创业基地东区南侧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5560295620。
法定代表人:刘奕坤,董事长。
被告:会昌县洲明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会昌县燕子窝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0516149180。
法定代表人:曾梓楠,董事长。
被告:曾梓楠,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住会昌县。
被告会昌县洲明服装有限公司、曾梓楠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奕坤,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住会昌县。
被告:***,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刘奕坤之妻。
被告:***,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住会昌县。
被告:***,女,1981年5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之妻。
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会昌县奥普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会昌县洲明服装有限公司、曾梓楠、刘奕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会昌县洲明服装有限公司、曾梓楠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会昌县奥普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刘奕坤、被告***、被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会昌县奥普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收取);2、被告会昌县洲明服装有限公司、被告曾梓楠、被告刘奕坤、被告***、被告***、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会昌县奥普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计人民币18000元整;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4日,被告会昌县奥普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解决“还旧续贷”资金周转问题,向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借款1800000元,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经审查后同意借款1800000元给被告会昌县奥普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双方(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为甲方,会昌县奥普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乙方)于2017年9月14日签订借款合同,主要条款约定如下:1、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800000元;2、借款期限及利率,自2017年9月14日起,借款以甲方拨出日为准,还款以资金到达甲方指定帐户日为准,借款期限不超过10天,从借款之日起10天以内(含10天)归还甲方资金的,乙方共支付甲方1.8万元利息;以10天为一个周期,超过时间按下个周期计息;3、未在10天内归还借款的,以10天为一个周期,超过时间按下个周期计息;本合同所约定的资金到帐日天数均包含自资金到帐日当天的本日天数,也包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等自然日;4、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两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甲方县级人民法院诉讼。乙方违约时,应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所有其他相关费用。同日,被告会昌县洲明服装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曾梓楠出具了《担保保证书》,表示愿意用公司财产及曾梓楠个人名下财产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奕坤、被告***、被告***、被告***出具了《连带责***书》,表示愿意用个人名下财产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履行完上述手续后,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当天借给被告会昌县奥普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800000元。被告会昌县奥普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800000元后,仅支付了一个周期的利息,即利息付至2017年9月23日,此后既未支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现借款期限早己超过,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尽快归还借款本息,被告总是借故推延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明显失去诚信,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会昌县奥普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除了应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外,还应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会昌县洲明服装有限公司、被告曾梓楠、刘奕坤、***、***、***依法对借款的本金、利息及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会昌县奥普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会昌县洲明服装有限公司,答辩人承担借款的补充责任,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被告曾梓楠辩称,答辩人个人没有对本案借款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答辩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刘奕坤、***未作答辩。
被告***、***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及事实认定: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会昌县奥普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会昌县洲明服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曾梓楠、刘奕坤、***、***、***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被告刘奕坤、***户口本及结婚证复印件,被告***、***户口本复印件及结婚证复印件,证明被告刘奕坤与***系夫妻关系,被告***与***系夫妻关系;3、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转账凭证,证明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会昌县奥普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签订借款合同,被告会昌县奥普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800000元,约定借期10天,利息每10天18000元的事实;4、转账凭证,证明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被告会昌县奥普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打款1800000元的事实。5、连带责***书2份,证明被告刘奕坤、***夫妇,被告***、***夫妇分别承诺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2张,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了律师费18000元。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担保保证书》,拟证明2017年9月14日被告会昌县洲明服装有限公司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会昌县洲明服装有限公司质证认为,被告会昌县洲明服装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保证书载明:如果会昌县奥普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将由我公司及名下的财产归还给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因此,被告会昌县洲明服装有限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而不是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因此,被告会昌县洲明服装有限公司承担的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14日,被告会昌县奥普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解决企业“还旧续贷”为由向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借款1800000元。经原告审核同意,同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800000元;2、借款期限为10天;3、借款利息每10天支付利息18000元;4、未在10天内归还借款,以10天为一个周期,超过时间按下一个周期计息;5、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两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甲方县级人民法院诉讼。乙方违约时,应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所有其他相关费用。同日,被告会昌县洲明服装有限公司出具了《担保保证书》,承诺如果会昌县奥普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将由我公司及名下的财产归还给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借款一般保证责任;被告曾梓楠作为法人代表在担保保证书上签字。同日,被告刘奕坤与***,被告***与***也分别向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了《连带责***书》,表示愿意用本人及本配偶名下财产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2017年9月15日,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会昌县奥普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转账人民币1800000元。被告会昌县奥普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后,仅支付了一个周期的利息18000元,即利息付至2017年9月24日,此后既未支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
另查明,被告刘奕坤与***系夫妻关系;被告***与***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被告会昌县奥普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款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诚实守信,按约定还款。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会昌县奥普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会昌县洲明服装有限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关于“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告会昌县奥普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偿还借款,由被告会昌县洲明服装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关于被告曾梓楠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被告曾梓楠只在《担保保证书》上以法人代表的名义签字,并没有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借款连带保证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奕坤与***,被告***与***分别向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了《连带责***书》,表示愿意用本人及本配偶名下财产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刘奕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18000元的问题。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通过县财政扣缴乙方各项财政补助、补贴、企业‘退城进园’补偿等资金直接拔付给甲方的方式,用于归还本次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和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从上述约定来看,原告并没有约定被告会昌县奥普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承担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只是对各项财政补助、补贴及补偿金等用于归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另外,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他费用”应包含了律师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借款年利率为24%,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会昌县奥普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用18000元,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会昌县奥普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奕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自行承担未到庭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会昌县奥普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刘奕坤、***、***、***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奕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在对被告会昌县奥普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被告会昌县洲明服装有限公司承担借款清偿责任。被告会昌县洲明服装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会昌县奥普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江西省会昌九州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162元,由会昌县奥普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刘奕坤、***、***、***负连带责任,被告会昌县洲明服装有限公司负一般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发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