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阅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市***贸易有限公司与**市速美优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1311民初5027号
原告:**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商务中心8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市速美优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豫区江山大道188号红星凯盛建材装饰批发市场3号楼二层21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市速美优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美优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诉称:2015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双方约定了电梯安装地点、价格、工程验收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现该电梯已通过验收并取得了江苏省特种行业合格证,且一直在正常使用中,但被告对安装费拖延不付。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梯安装费3.5万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计157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确认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电梯安装费3325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50元,另合同总价款5%的质保金待到期后另行主张。
被告速美优居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揽江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电梯安装工程,安装调试费为3.5万元;安装付款为货到工地后3天内被告支付安装和配套总价50%,电梯经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3天内,被告支付45%,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达到后3天内付清;工程最终验收以江苏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分院的验收合格报告为准;违约责任约定,被告如不能按时付款的,每逾期一天,须向原告支付应付而未付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3%;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后原告按约履行,江苏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于2016年6月6日为该电梯出具电梯监督检验合格报告。该电梯已取得《电梯使用登记标志》。被告未按约付款,因而成讼。
另查明,诉讼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6)苏1311民初502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5000元,期限一年。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电梯设备安装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约履行义务。原告已按约履行,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梯安装费3325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市速美优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市***贸易有限公司电梯安装款33250元及违约金1050元。
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357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727元,由原告负担22元,由被告负担70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逾期履行,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 广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