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民抗47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55年1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友谊农场一分场场直住宅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农垦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三委学府路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53年2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友谊农场一分场场直住宅区。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黑龙江农垦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审上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8)黑81民再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行)复查[2019]2300000026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