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民申8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黑龙江农垦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5〕垦民终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系军创环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创公司)派驻的涉案工程的现场代表,并非涉案工程的签订人。其向***、**出具劳务欠据的行为是在履行军创公司的授权,原判将其职务行为认定为个人行为错误;二、其与**无权利义务关系,原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判决其承担给付义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中***、**所持有的欠据均是***以个人名义出具,故根据债的相对性***为债务的偿还主体。虽然***主张其与军创公司系雇佣关系,但军创公司对此并不认可,***也未能举示其与军创公司具有雇佣关系的证据。根据***从军创公司支取工程款并给工人发放的事实,以及***在劳动监察部门询问笔录,原审判决认定其与军创公司为劳务承包关系,并依据其所出具的债权凭证判决其承担还款责任正确。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冯 雪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