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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农垦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新华农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81执字27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农垦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新华农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新华农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华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