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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与黑龙江农垦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8103执494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55年1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友谊农场一分场。 申请执行人***,男性,1953年2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友谊农场一分场。 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 本院在执行***、***与黑龙江农垦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一案中,双方协商自行解决纠纷,申请人申请法院撤销此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的(2015)红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郐** 审判员  *** 审判员  **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