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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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02执18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8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41858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市荣兴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南路宏大商厦25幢105、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44102253Y。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荣兴餐饮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302民初12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燃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805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温州市荣兴餐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温州市荣兴餐饮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温州市荣兴餐饮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经了解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温州市荣兴餐饮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和有价证券;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商查询系统无投资信息。截止2022年5月16日,被执行人温州市荣兴餐饮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燃气有限公司用气费7805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温州市荣兴餐饮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温州市荣兴餐饮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3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温州市荣兴餐饮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302执18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