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市燃气有限公司、温州市舍得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302民初11326号 原告:温州市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舍得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中路环球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市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舍得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舍得坊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气款3545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09年12月20日,温州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供气方,以下简称管道燃气公司)与被告舍得坊公司签订了一份《公建用户供气合同》,约定供气方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气方供气,供气时间为24小时连续供气;用气性质为酒店用户;用气价格按照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燃气价格执行,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则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燃气公司对用气方的收费采用IC卡收费、银行托收、现金缴纳、银行缴纳等结算管理方式,每月1-7日为缴纳气费时间;用气方须在缴费通知的时间内缴纳燃气费,不得拖延,使用方应于次月7日前结清上月气费;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后管道燃气公司依约向被告供气。被告按燃气抄表量缴清至2015年1月的用气费,尚欠2015年2月的用气费35457元未缴纳。 另查明,2018年4月,管道燃气公司被温州市燃气有限公司吸收合并。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温州市舍得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州市燃气有限公司用气费354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343元,由被告温州市舍得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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