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6523号
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恒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市房总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注,注册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县门**/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房总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2022年2月15日,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庭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