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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陕0103执5683号 ***: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03民初11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支付***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行金)。 执行费277元交至本院。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南大街支行 账户名称: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案件执行款专户 帐号:9558853700002465343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84500897 地址:本市太白北路6号碑林法院312办公室邮编:710068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