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某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民初7225号
原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90年5月8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被告:***,男,汉族,1984年9月6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原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计1255元,由原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任 惠 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 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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