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2426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安图县鑫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新安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住吉林省安图县,现下落不明。
申请执行人安图县鑫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2426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2月6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人安图县鑫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款41880.27元,支付案件受理费847元,公告费6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23年2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3年2月6日、2023年3月29日、2023年5月5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于2023年5月8日查封安图县鑫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实际为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安图县明月镇新安路鑫田小区二期9号楼3**601室,幢号0010,总层数6,所在层数6,不动产权证号XXX号的房屋,因该房屋存在贷款,且数额较大,申请人书面表示暂不申请评估拍卖;
于2023年5月10日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存款;
3.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通过“点对点”查控,对被执行人***发起“点对点”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财政局工资登记信息、林业局林地登记信息、农机局农机登记信息、水利局鱼塘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住房公积金调查,反馈结果显示无开户信息;
5.本院于2023年3月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活动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7.2023年5月11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安图县鑫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安图县鑫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满足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2)吉2426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