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26民初996号之一
原告:安图县向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新安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淑臣,该公司职员。
被告:安图县鑫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新安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安图县向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图县鑫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7月2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安图县向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图县向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942元,减半收取计2971元。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秦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