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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图县鑫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图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之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图县鑫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新安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图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保健胡同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安图县鑫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图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之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7元(上诉人已预交),退还上诉人安图县鑫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长林一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朴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