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3401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翌程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云路花园B幢1**30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0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小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香格里拉市欧华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建塘镇仁安路延长线北侧。
法定代表人:**彬,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云南翌程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小水电建筑工程公司、香格里拉市欧华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到位2759497.00元,因双方当事人需自行协议,申请执行人云南翌程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云南翌程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20)云3401执20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需要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 志 春
审判员 益西拉姆
审判员 王 建 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