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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市欧华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云南翌程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民申35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香格里拉市欧华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建塘镇仁安路延长线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1673611631L。 法定代表人:**彬,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大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翌程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云路花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68251969U。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0年11月6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云南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香格里拉市欧华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华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翌程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翌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34民终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欧华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在申请人、被申请人、云南小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三方证据互相印证,证实申请人目前完成的所有隧洞主洞开挖工程均为被申请人翌程公司施工的情况下,错误的认定部分为**、***和**美、***施工。**美、***并未对主洞进行开挖,而是对被申请人施工后的质量缺陷进行修复工作。因此本案涉案主洞工程自始至终只有被申请人翌程公司一个施工主体。二、本案的涉案工程客观上存在工程质量问题,该工程质量问题是由被申请人翌程公司所致。香格里拉市法院依职权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对该问题进行鉴定,(2017)***鉴字第1860号司法鉴定书客观真实有效。该工程的主体部分多处与原始设计不符。一二审认定该质量问题工程不是被申请人施工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云南小水电建筑公司对涉案工程均未进行质量验收,被申请人提交的结算单据不等于验收完成,被申请人的施工存在严重质量缺陷,要求申请人退还被申请人质保金601635.24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因质量问题导致申请人经济损失3334119.27元。三、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在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实鉴定结论违法的情况下,自行否定鉴定结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的规定申请再审。 翌程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翌程公司退场后,欧华公司自行安排其他施工队进场进行继续施工,并对主洞开挖,新进场的施工队对工程现场造成严重破坏或覆盖,工程质量问题与翌程公司无关。三、翌程公司退场后至提起诉讼的两年多时间,欧华公司、小水电公司从未对翌程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提出过质量异议和修复事宜。《鉴定书》所依据的材料虚假,工程量不明确,责任不清楚。四、欧华公司承认差欠翌程公司2696492.33元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欧华公司作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欧华公司应当向翌程公司支付其差欠的工程款2696492.33元。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查明,翌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文福已于2015年11月9日死亡。 本院经审查认为,翌程公司承担工程质量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案涉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系其施工所致。欧华公司在翌程公司申请退场时未提出工程质量问题,也未对翌程公司所做工程进行保全,在翌程公司退场两年后方提出工程质量问题。且,翌程公司退场后,还有其他施工队实施了翌程公司未完成的其他工序。欧华公司所提供的(2017)***司字第1860号《香格里拉白水河电站隧道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意见》及其他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工程存在的问题系翌程公司施工所致,原审判决不予支持欧华公司诉请并无不当。欧华公司尚未将案涉工程质保金601635.24元支付给小水电公司,原审判决由欧华公司返还翌程公司质保金601635.24元并无不当,故欧华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欧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香格里拉市欧华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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