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民初7309号
原告:****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后***25号东1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中汇隆农产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大学东街6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琴,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晋中汇隆农产品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晋中汇隆农产品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琴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48元,减半收取2474元,由原告****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