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中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华星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5664号 原告:金华中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玉泉东路468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星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东阳街975号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华中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星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金华中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情况下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中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中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 审判员包大进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