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5663号
原告:金华中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玉泉东路468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凯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东阳街975号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村乡耀洲路741号5幢661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华中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凯润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金华中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情况下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中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中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
审判员包大进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