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03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中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政和街33号金大厦3-80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海螺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华中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21)浙0703民初41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