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中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金华市三分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金华日报报业传媒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02民初941号
原告:金华中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玉泉东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金华市三分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玉泉东路**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华日报报业传媒中心,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
法定代表人:孙建成。
原告金华中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三分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金华日报报业传媒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金华中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中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中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9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中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