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昂焯实业有限公司与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96975号
原告:上海昂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光迎路125号2幢216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清。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大院。
法定代表人:牛永宏。
原告上海昂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上海昂焯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昂焯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昂焯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魏慧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洪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