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鼎昌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民初15592号
原告:**,男,196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东海,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苏鼎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595633105H,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太平路、镇西中学北侧宇航文苑105号。
法定代表人:蒋志成,总经理。
第三人: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00364M,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大院。
法定代表人:牛永宏。
原告**与被告江苏鼎昌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2022年1月28日,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东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精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曹继红
书 记 员 郭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