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4民初66号
原告:***,女,汉族,1978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宏学,重庆三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00364M。
法定代表人:牛永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彦强(系公司项目副经理),男,汉族,1991年8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通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谭作凡,男,汉族,1962年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与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谭作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向   祥
人民陪审员  程 井福
人民陪审员  程 崇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王春燕
书 记 员 周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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